一、政策背景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精神,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1.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2.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5.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三)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三、实施步骤
补贴申请发放分为申报、审核、拨付三个步骤。
四、注意事项
(一)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二)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三)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