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精神,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资金补贴的申请。
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每年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运营补贴,市级民政部门许可(备案)民办养老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⒈《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商企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民办养老机构银行账户及财务报表;
4.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5.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的审批。
1.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2月25日和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2.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分别于3月15日、9月15日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
四、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二)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三)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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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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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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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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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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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总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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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入住老年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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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情况 |
共 名,其中管理人员 名,护理人员 名,其他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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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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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月份 |
补贴资助人数 |
补助金额(元) |
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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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失能老年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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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老年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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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老年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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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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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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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民政局意见 |
经审核,同意按 人次给予补贴,补助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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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意 见 |
经审查,同意按 人次给予补助,补助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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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意 见 |
经审定,同意按 人次给予补助,补助金额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