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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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时间:2025年03月31日15时45分

为帮助县级民政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精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政策核心要点及实施要求解读如下:  

一、政策目标与总体要求  

核心目标: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构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衔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总体原则:  

1.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优先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防范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2.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地方实际合理分配资金,避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  

3. 统筹衔接:与低保、特困供养、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协同,避免重复救助或资源浪费。  

二、政策实施关键环节  

(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  

1. 适用人群: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低保且经评估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纳入低保且年龄≥80周岁的老年人。  

 排除范围: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基本护理费用的人员。  

2. 县级职责:  

 依托《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动态监测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助资格。  

(二)服务标准与补助规则  

1. 服务标准上限: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  

2. 补助计算方式:  

补助金额=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低保标准-已享受的护理/养老/残疾人补贴。  

发放方式:次月起按月支付至老年人个人账户。  

3. 县级操作要点:  

建立本地服务标准和补助细则,确保公平透明。  

定期复核老年人经济状况和失能等级,动态调整补助。  

(三)规范工作流程  

1. 申请与审核:  

老年人自愿申请→提交入住协议、缴费凭证→县级民政审核→公示后发放补助。  

重点环节:入住满30日后方可申请,确保服务真实有效。  

2. 动态管理:  

老年人失能状况或经济条件变化时,需及时告知并重新评估。  

对不符合条件者立即停发补助,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至过渡结束。  

(四)强化养老机构管理  

1. 机构准入条件:  

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具备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的能力。 禁止区别对待:不得对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采取歧视性服务措施。  

2. 绩效考核与补贴: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考核养老机构(收住人数、满意度等),按绩效发放补贴(≤补助总额的30%)。  机构需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接受动态监管。  

三、县级民政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1. 组织领导与协同机制:  

联合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细则,明确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职责分工。  

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与精准对接。  

2. 资金监管与风险防控: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杜绝提前支付或超额支付。  

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严查套取、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3. 政策宣传与社会参与:  

主动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协助老年人选择适宜机构。  

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养老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4. 创新探索与反馈机制:  

有条件地区可试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及时上报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配合上级调整完善措施。  

四、常见问题与应对建议  

1. 如何避免重复补助?  

严格审核老年人已享受的补贴(如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确保差额计算准确。  

2. 如何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补贴,倒逼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3. 如何简化申请流程?  

推动线上申请审核,依托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结语:本政策是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县级民政部门需立足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同,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获得感。  

政策中机构安全监管相关内容摘录


根据《通知》要求,涉及养老机构安全监管的核心条款如下:  

1. 准入条件: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2. 服务公平性:  

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3. 信息管理:  

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4. 绩效考核:  

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  

5. 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严禁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  


详细解读与指导性工作方案

一、机构安全监管核心要求  

1. 安全规范达标:  

政策依据:养老机构需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强制性标准,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安全、应急管理等。  

实施要点:  

硬件设施:无障碍通道、防滑地面、紧急呼叫系统、消防设施等必须达标。  

人员资质:护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应急预案:制定火灾、跌倒、突发疾病等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2. 服务公平性保障:  

禁止区别对待:不得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与其他入住老人之间设置服务差异(如饮食标准、活动空间、护理频次等)。  

监督措施:  

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暗访、随机抽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核查服务公平性。  

设立投诉举报专线,对违规机构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  

3. 信息化动态监管:  

数据录入要求:  

养老机构需在老年人入住后3日内,将基本信息、服务协议、护理计划等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系统自动推送数据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  

技术支撑:  

推广使用智能设备(如电子围栏、健康监测手环),实时监控老年人安全状态。  

二、指导性工作方案  

(一)机构准入与日常监管流程  

1. 准入管理:  

申请材料:养老机构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服务能力证明》(含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资质)。  

现场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联合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安全设施、人员配置、服务记录。  

公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公告栏公示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 

2. 日常安全监管:  

定期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联合检查,覆盖消防、食品、卫生、护理质量等领域。  

信息化监控:  

要求养老机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公共区域全覆盖),数据接入县级民政监管平台。  对异常事件(如跌倒报警、紧急呼叫)实时响应并记录。  

(二)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1. 考核指标设计:  

基础指标(60%权重):安全达标率、投诉处理率、数据录入及时性。  

服务质量指标(40%权重):老年人满意度(≥90%)、护理计划执行率、应急演练频次。  

2. 绩效补贴发放:  

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合格)、C(不合格)三档,A档机构可获最高30%的绩效补贴,C档机构取消下一年度服务资格。  

示例:某县年度补助金总额100万元,A档机构可额外获得≤30万元补贴。  

(三)资金监管与风险防控  

1. 资金使用规范:  

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补助资金直接支付至老年人个人账户,养老机构绩效补贴需提供合规发票。  

每季度抽查资金流向,重点核查大额支出、重复报销等异常情况。  

2. 违规行为处理:  

对虚报入住人数、降低服务标准的机构,追回补助资金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社会监督与透明度提升  

1. 公示与举报机制:  

在县级政府网站公示养老机构安全评估结果、绩效考核排名、资金分配明细。  

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查实的违规线索举报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2. 第三方评估:  

委托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每年对养老机构开展1次独立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参考。  

三、实施措施

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民政牵头,联合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专班”,明确分工与责任清单。  

2. 加强能力建设:  

每年组织2次养老机构负责人、护理员安全培训,内容涵盖规范解读、急救技能、风险案例剖析。  

3. 试点先行与经验推广:  

选取1-2个基础较好的乡镇开展试点,探索“安全监管+智慧养老”模式,成熟后全县推广。  

结语:机构安全监管是政策落地的核心环节。县级民政部门需以安全规范为底线,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构建“准入严格、监管动态、奖惩分明”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有安全、公平、优质的集中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