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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题 事实无人抚养办理流程
建议人 游客 发布时间 2024-08-14
留言内容 事实无人抚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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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回复时间: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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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70号) 文件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 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 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可以依托县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或以上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 要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组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调查核定,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同时开展监护监督指导工作。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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