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您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作者:时间:2024年04月18日17时00分

现将安康市民政局起草的《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背景:进一步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全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20年5月,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 2021年6月,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有力有效推动了我市低保扩围增效工作。截至2023年底,我市农村低保覆盖率从2020年初的4.24%提高到了7.76%,全市农村低保覆盖率较2020年初增长了82%,力凸显了政策引导作用。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以来,虽然能较好解决“支出型”和家庭财产超标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理解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偏差。2023年以来,我市乃至全省低保数量呈下降趋势,一些困难群众因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超标而被挡在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外,存在很大的漏保风险,不利于牢牢守住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任务。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的提升,急需及时修改完善和适当调整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进一步提供有力支撑。

2023年以来,中省对低保扩围增效进行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3年5月,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对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各地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家庭收入豁免的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第一条“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第一款“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及第二款“适度扩大“单人户” 施保范围”

2.关于刚性扣减的政策依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第七条第七款第3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具体扣减办法。”

3.关于家庭财产豁免的政策依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第八条“家庭财产”第三款“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参考以下范围和原则予以适当豁免。”中第3条“具体财产豁免范围、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上级政策文件最新要求

2023年5月,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中,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第四条明确要求各地市:“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可不再计入财产认定范围。对申请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或豁免。”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落实中省低保扩围增效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情况,适度调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不断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推动应保尽保,为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等文件制定,该文件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具体事项。

三、起草过程

我局起草的《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于2023年10月上旬先后通过业务科室和分管领导多次审核修改和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意见征求和修改(包括法制审核),11月下旬通过党组会审议,12月至2024年1月分别向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家庭收入豁免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除《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第七条第六款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外,以下家庭收入予以豁免。

1.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重病重残人员( 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失能老人等原因 6 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 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免除核算1至2名实际照护人的就业收入。

说明: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第一条“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第一款“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中“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重病重残人员( 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依据该条文具体细化为本条。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60 周岁以上 70周岁以下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 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 100%比例予以豁免。

说明: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第一条“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第二款“适度扩大“单人户” 施保范围”中“其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计算责任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其中,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不低于 60%的比例予以豁免。”进行完善细化。

(二)家庭财产豁免

适用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但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住房、家电等财产因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说明:此条文沿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相关表述,对家庭财产豁免对象进行限定。

适用情形: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5倍的(按城乡低保分别确认)。

说明:沿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相关表述,新增了“按城乡低保分别确认”的表述,依据我市当前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的实际,对其进行清晰界定,避免了原条文的模糊性,便于基层准确执行,回避了政策执行偏差可能性。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含评估价值)不超过6万元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含评估价值)不超过12万元的。

说明:此条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调研成果,在机动车辆价值标准方面进行了修改。按照原条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原值下限为645*5*12=39180元,实际上目前车辆市场上最底档机动车辆价格4-7万元左右,依照原条文,目前的申请人很难享受到这条政策。以当前市场上最底档机动车辆价格作为标准,更符合实际,利于政策落实。

3.共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财产,但经镇(街道)核实目前已不存在或无法使用,且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

说明: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中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第四条,新增条文。

4.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自住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的。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性条件。

说明: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原条文基础上,加入“自住”限定性条件。

5.农村家庭除自有宅基地外拥有一套自住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原条文基层上,加入“自住”限定性条件。

6.上述房产在安康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 9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说明:新增条款,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相关政策漏洞,对安康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进行了限制性界定,鼓励在本地购房。

7.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用品为社会普通消费档次范围内的。

说明:基本沿用《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原条,细化原条文中“普通档次”为“社会普通消费档次范围内的”,便于基层掌握运用。

(三 )刚性支出扣减

适用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就业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符合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说明:沿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适用对象表述,并加入“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限定。

适用情形:

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

说明:沿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相关条文精神,增加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表述,界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细了自负费用可扣除和享受的政策范围。

2.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扣减。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精神智力残疾三级)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据实扣减,其他残疾等级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据实扣减。

说明: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原条文基础上,对重度残疾进行了界定,考虑到实际情形,新增了其他残疾等级照料护理费的扣减比例。

3.因学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其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费用在1万以内的据实扣减,超出1万的按1万元扣减;义务教育阶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托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其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教辅费、课后延时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出5000元的按5000元扣减。寄宿制学生,每人生活费按就学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扣减。

说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将教育阶段按义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进行了分类。二是以社会普遍可接受的普通教育收费标准明确设定扣减上限,便于基层掌握操作的同时,避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困难群众子女上高收费学校情形。

5.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其中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强自立,参与本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生产活动的,实施项目当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扣减,实施项目次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

说明:与《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相关条文基本保持一致,依据巩固衔接新形势新任务和当前激励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加入了乡村振兴、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就业帮扶车间等内容并予以支持性导向,有利于激励拉动就业,推动乡村振兴,通过政策衔接形成巩固衔接政策合力。

5.存在多重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上述四项情形的,可累计扣减。

说明:沿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相关条文,无修改。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和《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说明:一是对文件产生效力的时间和范围进行界定。二是因本文件覆盖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和2021年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两个文件并对其进行完善修订,对政策衔接进行说明。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家庭收入豁免的政策具有一定普惠性质,但对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限定。家庭财产豁免的政策限定特定对象,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但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住房、家电等财产因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刚性支出扣减政策也仅限定特定对象,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就业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本通知适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注意事项。《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中刚性支出扣减、家庭财产豁免仅适用于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不享受该政策。

六、关键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豁免、家庭财产豁免、刚性支出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