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mzj/2024-0196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民发〔2024〕20 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年04月18日10时00分 |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为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和巩固衔接工作力度,进一步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保障网,牢牢守住民生保障“基本盘”,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第649号)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23〕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家庭收入豁免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除《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21〕120号)第七条第六项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外,以下家庭收入予以豁免。
1.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孕期、哺乳期或照顾 3 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以及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照顾重病重残人员( 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失能老人等原因 6 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 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免除核算1至2名实际照护人的就业收入。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60 周岁以上 70周岁以下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 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 100%比例予以豁免。
二、家庭财产豁免
适用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但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住房、家电等财产因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适用情形: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5倍的(按城乡低保分别确认)。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含评估价值)不超过6万元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含评估价值)不超过12万元的。
3.共同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财产,但经镇(街道)核实目前已不存在或无法使用,且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
4.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自住商品房(至少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的。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性条件。
5.农村家庭除自有宅基地外拥有一套自住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
6.上述房产在安康市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 9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7.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用品为社会普通消费档次范围内的。
三、刚性支出扣减
适用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就业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适用情形: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可按以下方式予以扣减。
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
2.因残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扣减。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含精神智力残疾三级)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据实扣减,其他残疾等级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据实扣减。
3.因学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其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费用在1万以内的据实扣减,超出1万的按1万元扣减;义务教育阶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托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其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教辅费、课后延时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出5000元的按5000元扣减。寄宿制学生,每人生活费按就学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扣减。
4.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其中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强自立,参与本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生产活动的,实施项目当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扣减,实施项目次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
5.存在多重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上述四项情形的,可累计扣减。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和《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安民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