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全市性社会组织2022年度未向我局提交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已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现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 件:予以警告社会组织名单.
安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