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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时间:2023年05月25日14时40分
文件名称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946/2023-0237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民发 (2023)45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5月25日14时40分


各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高新区社管局、宣传统战工作部,恒口示范区社管局、党群工作局:

       现将《安康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民政局                    中共安康市委文明办

                                                                                                   2023年5月25日



安康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推动我市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2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22年试点抽查汉阴县的基础上,自2023年起实行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抽查工作常态化。市级每年现场抽查志愿服务组织(含其他组织和机构)数量不少于20家;县级现场抽查志愿服务组织(含其他组织和机构)数量今年要不少于辖区内总数的30%,2024年不少于辖区内总数的60%,2025年达到100%,三年内实现志愿服务组织检查工作全覆盖,以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一)注册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社会舆情监测等日常监管情况,将活动较多、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因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列入当年检查范围。

     (二)开展志愿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适当抽查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

      1.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2.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3.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

      4.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

      5.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6.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进行记录与证明;

      7.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二)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方面:

     1.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等;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4.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四、检查方式

      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以现场抽查为主,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监测为辅,定期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开展全面自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文明办督促辖区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体自觉对照志愿服务记录和记录证明出具办法的相关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规范推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二)开展系统抽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文明办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基础进行抽查,重点查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中国志愿服务网”的注册和记录情况,包括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

    (三)开展现场抽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文明办开展现场抽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抽查通知,告知抽查的内容和要求(附件1)。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做好抽查记录,形成抽查报告。必要时,抽查人员可以访谈相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以便核实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去年开展抽查工作试点,已取得部分探索经验,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督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抽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抽查工作的难点,完善抽查内容和办法,为全面、规范、有序开展抽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引导规范志愿服务。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发挥抽查工作基础性作用,以抽查工作为契机,通过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业务指导等方式,统筹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与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整合开展,运用好抽查工作成果。大力宣传《志愿服务条例》,深化志愿服务在“五社联动”中的作用,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示范站点建设,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体,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统筹协调工作力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文明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可根据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由承担志愿服务、社会组织管理、行政执法、专家学者、有经验的志愿服务组织等人员参加的抽查小组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工作已纳入202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指标,市民政局、文明办将在每年下半年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督导抽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本级抽查工作,收集完善工作资料,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同时认真总结抽查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总结提炼先进做法和经验,于7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汇总表报送市民政局社管办、市文明办,联系人:吴萌,联系电话:3239501,邮箱:471563007@qq.com

附件: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检查登记表和有关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