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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时40分
文件名称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7946/2023-0230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民发〔2023〕5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04月20日14时40分


各县(市、区)民政局,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


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切实推进我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MZ/T033-2012) 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深刻认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彰显城市地名文化遗产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和品质,充分展现安康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助推安康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重点做好千年古县(百年古县)、千年古镇(百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百年古村落)、古街巷、近现代重要地名及红色地名、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历史地名等7类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建立完善“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动县(市、区)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并实行年度动态增补,到2025年,建立完备的市、县(市、区)两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符合要求的地名全部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合理利用,更好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包括制定市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开展市级地名文化遗产论证、申报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开展地名文化遗产宣传和保护、对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工作。地名文化遗产认定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列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地名,方可申报陕西省地名文化遗产。各县(市、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申报工作,到2025年,每年5月底前报送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资料。

四、认定标准

纳入市级地名文化遗产的地名应符合下列特征: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处于濒危状态;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知名度高,长期稳定,或需要长期保持稳定。地名文化遗产按照以下类别分类认定:

1.千年古县(百年古县)

古县:地名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知名度高;古县实体文化应含有下列一个及以上特征: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特色鲜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独特且富有传承价值的传统文化。

其中:千年古县,置县1000年以上,专名沿用达10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的;百年古县,置县300年以上,专名沿用达3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的。

2.千年古镇(百年古镇)

古镇:地名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实体文化内涵丰富,独具特色;古建筑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名称内涵丰富;历史上为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历史文化名镇优先选择。

其中:千年古镇,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达1000年以上,且今为建制镇;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至今达1000年以上;百年古镇,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达300年以上,且今为建制镇;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达3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

3.千年古村落(百年古村落)

古村落: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知名度高,传统聚落形态和典型建筑保存尚好,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优先选择。

其中:千年古村落,形成至今达1000年以上,地名沿用达1000 年以上;百年古村落,形成至今达300年以上,地名沿用达300年以上,或历史上虽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的。

4.古街巷

建国前已命名存在,至今仍在使用的重要街巷地名。

5.近现代重要地名及红色地名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含一项):具有突出的传承价值,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高;近现代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地(纪念地);近现代国内知名的人物出生地或重要活动场所;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且影响深远;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发生在安康具有重要意义的红色革命事件,所形成的红色地名。

6.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地名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有下列一项以上条件: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有重要传承价值,在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地理实体具有特殊的人文地理特点;地理实体具有典型地质、自然地理特征;地理实体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人物等相关联。

7.历史地名

过去有地名意义的,但因行政区划调整、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现已消亡或不再使用的老地名,包括行政区划、街巷、建筑物及其他重要历史地名等。

五、申报程序

1.摸底登记。各县(市、区)要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摸底登记,要借助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收集地名信息,对辖区内符合要求、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的地名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汇总造册。

2.调研评估。各县(市、区)要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通过实地寻访、踏勘及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对本辖区地名文化遗产进行详实可靠的调研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3.报送资料。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完成“两表一报告”申报资料,即:调研评估报告(一个地名出一个调研评估报告),包括概括、专名含义、历史沿革、地名文化、公共服务应用等内容;填写《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推荐表》( 附件1 ) 、《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名录推荐统计表》(附件2),一式10份,附PDF电子版和佐证材料(含图片和视频资料1-3分钟),每年申报资料务必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4.市级认定。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全市地名文化遗产认定论证会,视情开展实地考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先期纳入市级名录,对基本符合条件但资料有所缺失的补报资料后纳入,于6月中旬拟定市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对其中符合省级名录条件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后推荐报送省厅。

5.结果发布。对拟定的市级地名文化遗产名录按程序报经市民政局同意后,7月中旬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市民政局列入首批“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正式发布。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工作经费,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专业力量认真研究,参照市级方案,制定本级地名遗产认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有序开展地名认定保护等工作。

2.严格标准,精心组织。地名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强化措施,高质量完成市级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工作。

3.注重宣传,加强保护。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地名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产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积极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丰富和提升地名文化遗产内涵价值,传播地域特色文化。跨县界地理实体地名由市民政局负责调查记录并推荐,涉及县(市、区)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1.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推荐表

          2.安康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