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重点任务和分工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7946/2023-0229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民发(2023)2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14时45分 |
各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党委农办,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民政局
中共安康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
证明事项的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农办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持续深入为村级组织减负增效的指导意见(施行)》,现就有关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予以明确。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到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对村级履职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系统梳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形成安康市村级组织主体责任、协助办理准入事项和负面事项“三个清单”《指导目录》。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市级“三个清单”《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委托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形成本县(市、区)统一的村级组织《主体责任清单》《协助事项准入清单》《负面事项清单》。列入《主体责任清单》的事项,由村级组织具体承担、抓好落实,镇(街道)党委及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列入《协助事项准入清单》的事项,村级组织仅负责协调联络、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等辅助性工作;对未列入《协助事项准入清单》、但确需村级组织配合的临时性工作,应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部署。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事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进行部署。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厘清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权责边界,依法合理分解服务权责,强化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建设。交由村级组织承接或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并按照“事费配套”原则,由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级组织应当承担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逐步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推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指导和推动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建立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突出“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导向,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整合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建立村级工作机制准入制度,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县级党委、政府要规范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建立职责任务清单,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通过委托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交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由县级党委、政府统筹保障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以县(市、区)为单位,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整合村“两委”办公场所、村民小组办公议事、党员活动、党务服务、教育培训、综合服务、文体娱乐等公共服务用房、公益服务设施,加快补齐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短板。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在综合服务设施中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一门式”服务。按照全省统一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设施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应当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功能布局,要有旗杆国旗、党旗党徽、办公设施、会议设施、文体设施、村务公开栏等。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6.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严格按照党中央规定,在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两个标识,其他没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的标牌标识一律清理取消。县级党委、政府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和村级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并在相对应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示;规范村务公开栏设置,合理划分公开栏区域,定期更新党务、村务、财务有关信息,集中展示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市级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要求村级组织出具、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民主决策讨论决定有关出具证明事项。
8.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对纳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事项,村级组织不再出具证明;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镇(街道)党委、政府反映情况,镇(街道)党委、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通盘考虑,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县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组织、民政、党委农办要牵头协调,加强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联动,加强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级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运用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围绕“最后一米”抓落实,切实解决基层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三)强化工作衔接。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对精简撤销的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党政群机构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事流程,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