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7946/2023-0228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民办发〔2023〕155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年07月13日10时45分 |
各县(市、区)民政局,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现将《关于开展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矛盾
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完善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有效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传承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为重点,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践行“人民为中心”理念,充分发挥基层社会调解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有效提高群众营造幸福婚姻、建设美满家庭的能力,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聚力建设幸福安康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目标
深化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充分发挥其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社会教化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提升和拓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内涵。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权利。
(二)依法公正原则。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
(三)服务为民原则。调解员应当及时主动向当事人提供与矛盾纠纷调解有关的各类咨询;对当事人的帮助请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解决;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作好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应当耐心劝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四)保守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原则。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矛盾调解的情况,包括矛盾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情况。
四、工作对象
至各县(市、区)民政局婚登处拟协议离婚当事人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必须设立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室。在调解室的布置上,突出温馨特色,在环境氛围的营造和服务上力求充分体现人性化、精细化。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感到亲切不拘束,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之间的抵触心理,为辅导调解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1.社会工作师;
2.心理咨询师;
2.律师;
4.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侧重启发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情”“法”并举分析案情,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是非,在情理法的糅合中,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增加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使当事人更容易从理性的角度接受调解建议。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离婚矛盾调解,积极吸纳辖区内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老教师、心理专家以及“两代表一委员”,提高离婚矛盾调解成功率和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流程
1.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将拟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信息予以登记,并征求当事人意愿,经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调解内容、过程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附件1),同时将相关数据按月统计在册(附件2)。
2.拟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同意调解但不能当场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可与当事人另行约定调解时间,但必须在冷静期内完成调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维护家庭幸福和谐是创新民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解决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问题,把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切实为群众解难事。
(二)加强宣传。婚姻家庭矛盾成因复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重情感、重婚姻经营、重家庭责任及家庭成员包容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广泛动员。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统筹考虑群众基本服务需求和多样化的服务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通过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积极吸纳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专业人才力量,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建设促进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
附件:1.婚姻家庭矛盾调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