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1.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10元/人月,提高到645元/人月。
2.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800元/人月,提高到840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300元/人年,提高到6984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要将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认真组织做好提标后的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
2.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确认、认定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3.各县(市、区)要足额配套社会救助资金,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