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救助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力建设幸福安康,近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我市再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惠及我市20余万困难群众。
提标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10元/人月,提高到645元/人月,增幅5.7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增幅11.18%;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800元/人月提高到840元/人月,增幅5%;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300元/人年提高到6984元/人年,增幅10.86%。各县(市、区)将按照新的保障标准,组织做好提标后的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