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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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时间:2023年05月19日09时30分

现就《安康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等社会救助的难题,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办理社会救助“两头跑”现象,保障非本地户籍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便利,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5月7日,市民政局下发《安康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我市居住的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可以跨省跨市、跨县(市、区)、跨镇(街道)办理。户居分离、非本地户籍但在我市拥有或租赁房屋居住,长期在我市生活的困难群众,可在居住地所属镇(街道)申请社会救助。

对突发“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如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四、注意事项

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本地居住时间不低于1年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在申报社会救助时,原则上按原户籍性质办理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

五、关键词诠释

文件规定:对突发“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难事件”发生地镇(街道)要迅速启动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程序,先行给予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哪些属于“急难事件”?突发“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形包括:1.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急难紧急事件。

六、惠民利民举措

一是打破了申办社会救助需在原户籍地申请的限制,方便了困难群众就近办事;二是遇“急难事件”导致群众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难发生地可启动临时救助紧急救助程序,先施救后补办手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七、新旧政策差异

旧政策规定: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申办低保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新政策放宽了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的户籍限制,规定了在居住地长期居住也可以提出申请的新政,不仅更大程度地方便困难群众就近就便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而且也将大大降低救助机构办事成本和有利于强化动态管理。


政策文件: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