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满足广大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的实际需求,经省民政厅批准、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
我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后,婚姻登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可在本市任意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驻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现役军人,可在本市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另外,本市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仍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信息或婚姻档案信息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登记业务暂不支持跨县(市、区)办理;本市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