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康市民政局起草的《进一步完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全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文件。李克强总理的批示:2020年8月27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视频会暨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社会救助是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关系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体现着一个社会的爱心和温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起人民至上的责任担当,用心用情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和难处,畅通救助渠道,设身处地、实心实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当前特别要针对疫情和洪涝灾害等影响,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力度,做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动员方方面面力量,全社会形成救助合力,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把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兜住兜牢,努力为人民谋幸福,努力为民族谋复兴。
(二)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2019年12月9日,陕西省民政厅印发了《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在“第二章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第十条“家庭收入”第(三)款“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九条“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确定。”;在“第二章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十一条“家庭财产”第(三)项“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第(六)款明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具体豁免范围、标准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按照先前有关政策,家庭拥有机动车、商品住房等高消费财产,不符合城乡低保申请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部分拥有机动车、商品性住房等财产的家庭,确实因病、因灾以及突发情况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住房、家电等又属于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刚性财产,无法变现。为了保障好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通过适度豁免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度降低城乡低保申请“门槛”,推动实现应保尽保。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
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具体事项。
三、起草过程
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先后通过印发征求意见函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区民政局意见,在此基础上,5月20日召开了局党组会议进行了审核,经修改完善后于6月21日由法律顾问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6月24日报市司法局。
四、主要内容
(一)、财产豁免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二)、财产豁免适用范围:在认定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家庭财产收入核算时可予以豁免。
1.家庭人均持有的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5倍的。
2.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生产生活必需用品为普通档次的。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原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5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名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1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4.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的;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5.农村家庭除自有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
(三)、家庭收入豁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中关于收入豁免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中的财产、收入豁免政策,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的家庭收入核查和家庭财产核查。其中,收入、财产豁免仅限于特定对象:既: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二)注意事项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收入和财产的豁免(扣减)政策,只适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人群,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不在豁免政策的范围内。
六、关键词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在财产和收入核查时适当豁免。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