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财产和收入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产豁免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疫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二、财产豁免适用范围:在认定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家庭财产收入核算时可予以豁免。
1.家庭人均持有的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5倍的。
2.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生产生活必需用品为普通档次的。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原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5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名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1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4.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的;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新购住房的,应重新评估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能简单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5.农村家庭除自有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
三、家庭收入豁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安民发〔2020〕35号)中关于收入豁免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止。
安康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政策解释: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适当豁免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