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清除非法集资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安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保密等工作,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奖金发放。市、县处非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信息。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属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县处非办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县区举报,且分别对处置工作提供有益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由该案办理县区处非办核实申报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举报人800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支付。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县区处非办接到举报材料或上级移交举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实施司法处置。
第十条 市处非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实施奖励。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各县区处非办在收到该举报线索的行政案件处置结果或司法判决书后,填写奖励申报表,奖励申报表须经县区处非办、案件处置部门会签同意后上报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向举报人发送奖励通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举报奖励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奖励通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全市处非工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市县处非办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市县处非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处非办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细则,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