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村级道路路名及交通指示标识的建议》(第172号)收悉,现结合民政部门职责职能,就您提出的“开展村级道路命名和完善地名的命名”两个方面具体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村级道路命名的建议。按照《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行政区划地名、居民地名称、城镇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具体地名意义的名称等5大类”规定,村级道路不在《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的范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由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我市村级道路进行命名,切实把我市村级道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二、关于完善地名的命名的建议。按照《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地、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我市农村新建的建筑和构筑物等农村标志性地标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申请人持材料提出申请——县区民政局受理、审核——县区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工作要求,充分吸纳您提的《关于完善村级道路路名及交通指示标识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命名管理工作。
安康市民政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