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人社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团委、妇联、残联,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未保中心:
现将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一是进一步提升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各县区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儿童关爱服务力量。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每个镇(办)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严格落实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费补贴。三是进一步推进城镇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加大福彩公益金支持“儿童之家”建设力度,打造儿童关爱服务的社区平台,力争通过3—5年,实现城镇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全覆盖。四是进一步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措施。及时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共同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教体局、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安康市委 、安康市妇女联合会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1 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zip
附件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