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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0年03月02日14时21分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社管局、财政局: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716



                                                        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精神,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备案,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资金补贴的申请。

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每年220日和820日前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运营补贴,市级民政部门许可(备案)民办养老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⒈《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商企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民办养老机构银行账户及财务报表;

4.入住老年人档案资料(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老年人标准照片、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5.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二)补贴资金的审批。

1.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225日和825日前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2.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分别于315日、915日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

四、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二)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三)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83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为3年。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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