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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作者:时间:2020年03月02日11时34分

安康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简介

(一)市情概况

安康位于陕西最南端,与重庆、四川、湖北接壤,地处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长江黄河水系分水岭,西晋太康元年取“万年丰乐,安宁康泰”之意而得名。全市辖19县,国土面积2.3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5万。2018年,全市生产总值1133.77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为24977元和9504元。

安康地处秦巴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中,安康市占4个。目前,全市共有贫困人口45.39万人,总量占比全省第一;贫困发生率20%,占比全省第二。安康是川陕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富集,在全省乃至全国独具风格,全市10县区全域纳入《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安康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近70%的调水源于安康,承担着“一江清水供北京”的光荣使命和政治责任。

安康自然环境优美宜居,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富硒资源得天独厚,是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全国最大天然富硒区,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绿化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市和全省唯一的生态健康养老示范市,是习近平总书记点赞的古丝绸之路“鎏金铜蚕”故乡,也是李克强总理视察时赞誉“秦巴明珠”。

(二)养老服务业情况

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5.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2 %,其中,60-69岁老年人26.42万人、70-79岁老年人12.85万人、80-89岁老年人5.34万人、90-99岁老年人5648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103人。

在机构养老方面,实现了市、县区公办示范性老年公寓全覆盖,培育发展民办养老机构14家;在社区居家养老方面,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80个、居家养老示范社区30个;在农村养老方面,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1306个,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率达80%;在生态养老方面,依托现代农业园区、旅游景区、民居民俗等,建成10个生态健康养老示范园区;在兜底养老方面,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累计建成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182所,入住特困人员18449人。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要求,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2.经营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告知。县区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本、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详见附件1),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

2.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举办者应当在登记后5个工作曰内向所在县区民政局主管养老机构部门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地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详见附件2)及承诺书(详见附件3)。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中省、市、县区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其中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160平方公里内设置床位在200 张以上(含200 张)的收住社会老人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实施备案。

3.受理。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养老业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详见附件4)。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处置。县区民政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发放限时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5)。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机构,区县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5.变更。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区域发生变更登记的养老机构,需到变更后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联系方式

安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0915)3214166

五、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安康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1944号)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1955号)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