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您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建设奖励办法

作者:时间:2017年10月15日11时35分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养老工程的决策部署,提高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幸福院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农村社会养老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动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下达我局目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日间照料、托老服务、老年餐桌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3、农村互助幸福院重点在汉江两岸、月河川道、主要交通干线、重点集镇及重点旅游镇建设。

4、农村互助幸福院的选址上应充分考虑安全便捷等因素,优先选择村两委会所在地、农村新型社区所在地及服务对象相对集中地段。

5、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开展农村互助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项目。

6、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老协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7、农村互助幸福院应有统一醒目的标志标识,参照《关于统一规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标志标识的通知》(安民办发〔2015165)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项目根据设施完善及活动开展情况分三个档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建设规模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必须设置“三室一厅一所”,即娱乐室、阅览室、休息室、餐厅、室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村)应将社区(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合并建设。

2、设施配备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有完善的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等设施。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防火设施。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休息室应配备床、沙发、躺椅等可供老人休息的相关设施;阅览室应配备图书、电脑等可丰富老年人文化活动的相关设施;娱乐室应配备可供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的相关设施或工具;室外活动场所应配备文体健身设施(可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设施)。

3、运营管理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由村委会派专人监管运营,工作人员由村委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当对照料的老人建档立卡,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对老人进行取暖、纳凉、饮食、用电用气、健身等方面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应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

(二)各档次达标条件

1、建设规模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覆盖人群2500人以上,二档覆盖人群1500人以上(覆盖人群以市、县(区)民政局认定为准)。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室内面积均不低于200m2;室外活动场所一档700m2以上,二档500m2以上,三档300m2以上。

2、设施设备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二档可供15位以上老人同时休息,三挡可供10以上位老人休息。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要将社区(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合并建设;二档要有医疗室。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应实现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二档、三档应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室内环境舒适,室外活动场所绿化充分、文化气息浓厚;二档室内环境比较舒适,室外活动场所绿化比较充分,文化气息比较浓厚。

3、运营管理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组织集体活动一档每月不少于一次,二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三档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一档要开展好远程教育,利用网络设备搭建老人与在外子女的远程沟通平台。二档、三档要根据自身条件为老人与在外子女搭建沟通平台。

三、奖补标准

1、对已建成投用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在争取中省项目支持的同时,市局一次性奖励资助一档6万元,二档5万元,三档4万元。

2、尚未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不列入中省项目支持和市局奖励范畴。

3、该项目奖补资金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四、审批程序

1、农村互助幸福院市级示范点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县区民政局关于项目建设的安排计划(项目完成立项及设计后,县区民政局方可将项目列入计划);

②项目建成后的图片资料;

③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开展为老服务活动的图片资料;

④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附后)。

2、各县区民政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新建成项目的申请奖励补助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民政局,经检查验收确认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附则

12、奖励补助范围以市局下达、确认的目标任务为准。

1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4、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