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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时间:2019年01月28日11时35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高效、便捷、完整的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公开及时、内容准确、信息完整、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信息公开。

(一)会议公开,建立健全利益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民政部门会议、实现公众参与制度,并适时公开会议制定的政策(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决策预公开,政策制定应经过合法性审查,征询社会各界、社会组织、民政服务对象意见建议。重大决策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三)规范性文件公开。

(四)权责清单公开。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信息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重大项目文本和绩效目标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事实领域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三大攻坚战信息公开。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规范工作流程,健全申请渠道,答复规范。

第五条 解读和回应参与。

及时、准确、多样化解读政策并公开发布,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解读人”职责,主动引导预期。健全舆情回应责任制度,积极回应各类舆情。公布政务咨询电话,网站开设政务咨询栏目,调查征集公众意见,统计公布重大事件、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开展政务公开活动,通过在线访谈、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民政民生政策。

第六条 服务公开。

(一)“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公开。

(二)政务服务公开。服务事项公开,办事指南公开,办理流程公开。

第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逐岗位、逐环节明确政务公开责任人,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强化政务公开监督与考核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持续、稳定向纵深发展。

第八条 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发布的信息,要依法依规“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落实承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审发的“三审”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应按照保密审查机制和审核程序的要求,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真实、及时、有效、准确、安全等审查,审核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公开的政务内容,不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健全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草拟公文、制订会议或其他政务信息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要注明理由。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政务公开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安康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