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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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织密织牢白河兜底脱贫保障网

作者:项能刚时间:2019年04月16日08时24分



2019年是白河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整县摘帽的冲刺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及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民政工作必须聚焦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坚持政府兜底保障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精准见效,织密织牢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最后一道防线, 全力推进民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工作,为全县脱贫摘帽发挥民政部门应有的作用。

一、织密织牢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网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精准认定兜底脱贫对象,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是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发挥镇村组织和基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贫困群众,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进一步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产生的刚性支出,主要是指经常性的医疗、康复、护理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因患重病产生的刚性支出,主要是指经常性的医疗、护理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就业成本的扣减,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7]68号)执行,即: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施项目当年按收入扣除就业成本的80%,次年起按60%的比例扣除。

三是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四是用活用好渐退帮扶政策。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按《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4号)相关规定,对已实现就业、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帮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五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这类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关于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要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8118号)所列举的25种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情况,以病种综合研判是否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用临时救助予以解决。同时,要完善档案资料。因重残、重病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除正常的农村低保档案材料外,还要相应地增加残疾证书或医疗诊断证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证明等资料。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必须进行单独造册统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织密织牢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网

一是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按政策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我县现行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现金5800/人年,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现金5300/人年)

三是积极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中、省、市拨付专项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予以支出,从201911日起开始执行。6月底前要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全面完成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380/月)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村(社区)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要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规范委托服务行为,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三、织密织牢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保障网

一是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二是明确对象,分级审批。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探索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机制。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者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委托镇政府开展先行救助(涉及金额为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以下的),后补办手续,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民政局备案,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时效性;对涉及金额较大的(3个月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由镇政府初审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对于农村人口的重大生活困难,可通过召开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额度。 

三是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建立镇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积极协调县级财政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和镇提供810万预付资金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政府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四、织密织牢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网

一是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与数据录入工作,增强补贴发放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强化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照料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岗位、集中托养等方式,为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积极争取民康计划等精准助残项目,免费为城乡困难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各类康复辅具;配合国家康复辅具中心实施福康工程项目,为深度贫困地区困难残疾人患者实施手术、配置康复辅具。

五、织密织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网。

不断健全完善政府、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动态监测,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采集、分析、运用工作,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措施,充分整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慈善关爱等政策资源,切实落实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等责任,解决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强化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重点对无人监护或父母无监管能力的留守儿童加强监护,落实监护责任人;加强县镇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持续推动镇政府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和培训工作;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积极争取落实人员,提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能力。

六、织密织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保障网。

一是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平台动态管理和运用,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民政部门要督促镇政府统筹安排,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坚持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更新信息台账。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督促指导农村互助幸福院发挥作用,为农村特困老年人和高龄、留守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互助养老等生活服务。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与村卫生室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配合卫健部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长期护理服务。

三是完善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发挥数据平台作用,经常开展信息比对,确保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时足额领取高龄补贴,定期开展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走访慰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