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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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时间:2018年05月25日14时10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及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格低保备案制度,严肃查处低保工作中的腐败问题;认真整改农村低保经办工作中的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推诿、刁难、不作为等问题,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治理重点

围绕农村低保经办服务流程,依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坚持问题导向,对农村低保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格落实低保备案制度,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区、镇(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划分不清、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及“脱贫即脱保”问题。认真整改县区民政部门和镇(办)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整改低保备案制度不落实、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机制不完善问题。重点整治未有效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机制,导致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保障范围的问题;未建立或有效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导致低保对象识别不精准的问题;未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登记制度,导致部分对象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未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导致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漏保”的问题;未严格落实分类施保制度,导致部分对象未足额享受相应保障标准的问题;未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或不按规定内容时限要求公示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导致低保工作不公开透明的问题。

(四)2018年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备案制度,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备案制度,做到备案档案资料完备齐全。二是全面建立和完善落实低保末端公示制度,下大力气做好低保公示工作。市民政局将采取暗访的形式,对村(居)公示的情况和公示质量进行检查并向全市通报。三是进一步理清县区、镇(办)、村(居)三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责任主体,工作中哪一级出的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四是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在5月底前,设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做好举报的记录和查处工作,建立举报台账,做到有举报必查,查必须有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

1.制定方案。市民政局根据中、省的相关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印发各县区。

2.安排部署。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专题会议精神,周密布署,根据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表,分阶段逐项列出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区务于6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8年5月下旬起持续进行)

1.全面排查问题。县区、镇(办)要认真对照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全面排查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薄弱点和风险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一是全面开展自查。县区要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和近一年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家庭真实情况。会同扶贫部门组织镇(办)逐户重点排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建档立卡家庭,摸清兜底保障底数。可结合实际,充分运用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第三方机构抽查等方式,重点查找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切实做到问题准、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广泛接受监督举报。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设立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梳理重点案件线索。要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统计台账,受理群众关于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问题投诉举报,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登记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件件有着落。市民政局将通过信访渠道汇总分析反映农村低保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相关案件线索,由相关科室会同局监察室予以重点督查督办。

2.落实整改措施。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排查的情况,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对问题整改台账逐项整改,逐个销号。政策已经明确的事项,在核查当中,一经发现,要立行立改。一是加快进度,集中审批。县区民政局要根据排查情况,及时集中办理农村低保审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强化管理,严肃问责。对于涉及民政干部职工、镇(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向同级驻民政部门纪检组或同级纪委及时反映、移交,由驻县区民政部门纪检组或同级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三是改进作风,规范管理。以态度坚决、领会深刻、行动迅速、贯彻有力、规范有序为标准,以解决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治理庸、懒、散等作风问题,提升执行力。严格把握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同时依托镇(办)社会救助窗口全面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受助。四是提升能力,全面核查。各县区要定期对已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覆盖式核对,新申请农村低保对象必须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审批,做到“逢进必核、复审必核”。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4号)和《安康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夯实市、县区政府在资金投入和工作力量建设上的责任,在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和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三)完善提升阶段(2018年5月下旬起持续进行)

1.及时上报情况。要建立定期上报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各县区每月22日前,要向市民政局报送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报送前一个季度的专项治理情况,包括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每年度12月5日前,各县区要向市民政局报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2.加强督导检查。根据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和驻局纪检组将联合开展农村低保等扶贫领域腐败、作风和机制中存在问题的专题调研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较多、因作风不实被媒体曝光、治理进展滞后的地方。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督导组,督促各镇(办)认真深入细致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3.健全长效机制。针对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完善和优化农村低保经办服务流程,认真抓好整改提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市民政局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分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局社会救助科。各县区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县区民政局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社会救助经办中心(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镇(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民政办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收到方案后,要第一时间向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全面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二)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整改。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提升治理行动方案的精准度。要突出工作重点,对照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检查,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拆户保”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规范管理。鼓励各县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情形,处理好容错免责与专项治理之间的关系。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肃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对“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和违纪问题多发、工作作风不扎实的县区、镇(办),要严肃问责。对于重点问题线索、媒体曝光或领导批示的重大违规案件,市民政局、驻局纪检组将开展专案督办,跟踪查处结果。各县区要及时通报曝光本地农村低保等扶贫领域违法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对于已经查处的侵害群众利益案件,市民政局将汇总通报曝光,强化压力传导,提升各县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的“高压线意识”,促进责任落实。

(四)强化社会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加大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及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要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提高群众知晓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