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发〔2020〕35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社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80)和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安民发〔2018〕44号)精神,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使低保制度更多惠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文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当地低保范围。
(一)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
(二)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居民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三、刚性支出扣减办法
(一)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遇重特大疾病及慢性病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凭正式费用结算单或购药费用票据据实扣减。
(二)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扣减,照料护理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据实扣减。
(三)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在国家统招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本科及以下大专院校)就读的,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据实扣减;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 50%据实扣减。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按就学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生活支出。
(四)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直接支出费用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施项目当年按收入扣除就业成本的80%,次年起按60%的比例扣除。
(五)存在多重刚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上述四项情形的,可以累计扣减。
以上刚性支出扣减时,费用数额巨大的,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限制。
四、救助标准
(一)顶格救助。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确定其家庭收入为零的,农村低保直接纳入一档;城市低保给予最高补差。
(二)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农村低保按核定收入确定档次;城市低保补差给予救助。
五、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办理程序和动态管理,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提供必要的刚性支出证明依据,自觉接受并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凡是能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部门信息核对、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应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切实做到简证便民。因刚性支出纳入低保的家庭,一年动态管理复核一次。
六、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加快推进政策落地,确保政策执行不折不扣、有力有效。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政策,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条件及相关工作流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排查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提高农村低保覆盖率专项行动,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政策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精准识别能力。
(三)加大督查力度。要把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民政扶贫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整治工作重点,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解决 “错保”“漏保”等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为民尽责、探索创新而出现偏差失误的,按照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安康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